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凡是2022年12月31日前登记住所在晋中市太谷区的企业(含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应于2023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西)向社会公示上一年度年度报告。截至目前,仍有部分市场主体未履行2022年度年报公示义务。
晋中市太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特此督促提示:上述未履行年报义务的市场主体务于2023年6月30日之前通过互联网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西)(网址:http://sx.gsxt.gov.cn),及时、准确填报年报信息,履行年报公示义务。逾期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公示或者报送年度报告的市场主体,将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同时将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向社会公示,并纳入企业信用记录,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授予荣誉称号、贷款、保险、担保等活动中,被依法予以限制或禁入。
温馨提示:在年报过程中,请各市场主体切勿随意填报零值,已经填报零值的市场主体,可以在6月30日之前登陆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更正年报信息,逾期未更正的,将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特此通告
晋中市太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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